办件信息
标  题: 社区商业空置房物业费优惠政策
内  容: 在物业管理办法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普通住宅空置房物业费最高不超过60%,然而对商业用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空置商业明显减轻了物业公司的服务量,应该予以物业费减免,建议进一步明确。针对当前的政策不明确的问题,请您予以指导业主和物业公司该如何操作。
提交时间: 2024-11-30
答复信息
答复部门: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日期: 2024-12-03
答复内容:

您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来信人所述的商业用房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根据上述政策,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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