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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全资子公司参与母公司招标
内  容: 国有企业下属控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提交时间: 2025-04-18
答复信息
答复部门: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日期: 2025-04-24
答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咨询的问题,落实情况如下: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招标公正性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参加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解读,“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结合前期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作出的相关解读,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进行,且该“利害关系”并未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亦允许投标人参加投标。感谢您对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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