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07-0002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07-04-30 发布日期: 2007-04-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调整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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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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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价格字[2007]38号

关于调整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

为缓解上游气价和原材料价格调整压力,经依法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40元;

  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2.40元、2.60元统一调整为2.82元;

  车用天然气由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3.08元。

  二、焦炉煤气

  出厂价格: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供应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0.85元。

  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30元;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00元、1.25元统一调整为1.60元。

三、建立燃气生产、经营企业成本监审制度。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市物价局报送燃气生产、经营成本及利润等相关数据资料,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四、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各类燃气销售价格标准。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价格秩序。同时,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六、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调整  管道燃气  价格  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

  抄送: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公用事业局,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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