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07-0002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07-04-30 发布日期: 2007-04-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调整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关于调整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7]38号
关于调整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
为缓解上游气价和原材料价格调整压力,经依法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40元;
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2.40元、2.60元统一调整为2.82元;
车用天然气由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3.08元。
二、焦炉煤气
出厂价格: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供应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0.85元。
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30元;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00元、1.25元统一调整为1.60元。
三、建立燃气生产、经营企业成本监审制度。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市物价局报送燃气生产、经营成本及利润等相关数据资料,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四、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各类燃气销售价格标准。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价格秩序。同时,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六、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调整 管道燃气 价格 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
抄送: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公用事业局,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