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07-0002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07-05-15 发布日期: 2007-05-1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关于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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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价费字[2007]44号

关于交通肇事

违法车辆滞留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停车场:

  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见附件1,车辆类型说明见附件2。

  二、车辆看管费按天计费。停放车辆不满12小时按半天计费,超过12小时不满24小时按全天计费,连续停放的累计收费,超过20天按20天计收。

  三、对车辆上的货物进行装卸或倒装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并签订委托协议书,不得强行服务、收费;装卸或倒装危险货物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60%。停车场应当对已卸载的货物免费保管3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限可收取货物看管费。

  四、交通肇事、违章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停车场要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停车 收费标准 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

  抄送: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1:

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车辆看管费

1

大型汽车

元/辆.天

20

2

中型汽车

元/辆.天

15

3

小型汽车

元/辆.天

10

4

农用三轮、拖拉机

元/辆.天

6

5

摩托车、助力车

元/辆.天

3

6

其他非机动车

元/辆.天

1

货物装卸费

元/吨

4

货物倒装费

元/吨

6

货物看管费

元/吨(立方米).天

1

备注:1.车辆看管费不满12小时按半天计费,超过12小时不满24小时按全天计费,连续停放的累计收费,超过20天按20天计收。
2.货物装卸指将货物从车上卸下或将货物装至车上。
3.货物倒装指将货物从车上直接倒装至另一车上。
4.装卸或倒装危险货物可加收60%。
5.货物看管费指从车上已卸至停车场或堆场的货物看管费。停车场应当对卸载货物免费保管3天。

  附件2:

车 辆 类型 说 明

序号

车辆类型

说    明

1

大型汽车

车长大于等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

2

中型汽车

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

3

小型汽车

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或者总质量小于4.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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