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的轮换,确保市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努力实现市级储备粮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济南市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市级储备粮储存品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承储企业按照上级计划以新粮替换现存粮的过程。
第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监督以及具体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轮换粮油品质的认定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市级储备粮必须符合国标规定的各项指标,粮食质量达到国标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食用油质量达到国标二级(花生油为压榨二级)以上标准。储存品质检验按照《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7]1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每次质量检查后,对储备粮品质做出评价,将质量检验结果分为宜存、轻度不宜存和重度不宜存三个类别。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参考储存年限(以收获年度计算):小麦3~4年;食用油1~2年。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
第七条 对于储存品质“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的市级储备粮必须轮换;对储存品质“宜存”、但存期较长的,也应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轮换。
第三章 轮换形式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串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
(一)同品种等量轮换。指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二)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指为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在储备规模不变、确保保质增值的情况下,串换储备粮品种,或按照国家规定的折率,将原粮串换为成品粮。
(三)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轮出和轮入一般应为同一库点。为优化储备粮布局,也可安排轮出和轮入为不同库点。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0月份,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检验情况,书面向市粮食局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并附分库点分仓号数量、储存年限和质量检验结果。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于12月底前将轮换计划文件下达到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按照计划文件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年度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并报市粮食局备案。每轮换批次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文件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更改计划数量、轮换库点及轮换仓号。市级储备粮轮换要服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大局,因国家调控政策影响及市场等原因确需调整计划数量等重要事项的,须报市粮食局商财政局审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轮换库点或仓号、或延长架空期的,须报市粮食局审批。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的质量负责。市粮油质量检测站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山东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市级储备粮的质量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期间,应按照《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承储企业负责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准确、动态地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每月报市粮食局。
第十四条 市粮食局通过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的方式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1月份,由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财务处及市粮油质量检测站联合对上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包括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市粮食局和市粮油质量检测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因正常原因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接到举报、发现市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因未及时申报轮换计划建议,或者未落实轮换计划,而导致储备粮陈化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调减该部分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轮换计划的;
(二)以陈粮冒充新粮,套取轮换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计划内容、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的;
(四)擅自变更储存库点的。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适时组织轮换,储存的市级储备粮保质增值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费用补贴、资金及贷款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县级粮食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