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12-0040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2-04-27 发布日期: 2012-04-2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规范调整济南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关于规范调整济南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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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

文 件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价费字〔2012〕32

关于规范调整济南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62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修订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36号)修订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综合诊疗类中专家门诊(副主任医师及其以上职称)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仍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即专家门诊诊查费5元/次;普通门诊诊查费三级医院2/次,二级医院1/次,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服务机构、村卫生室0.5/次;住院诊查费三级医院3元/天,二级医院2/天,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1元/。已实行一般诊疗费的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就诊的分别按照济价费字[2011]110号和济价费字[2011]122号文件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二、临床诊疗类中的手术费,三级医院(含市级二级医院、市口腔医院)执行鲁价费发[2009]162号和鲁价费发[2011]136号文件中制定的指导价格;县(市)、区二级医院以省里两个文件制定的价格为基础降低5%作为指导价格;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以省里两个文件制定的价格为基础降低15%作为指导价格。

  三、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在鲁价费发[2009]162号、鲁价费发[2011]136号文件制定的价格基础上下调以下医疗服务价格:

  (一)医技诊疗类中普通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编码:220301001)指导价格仍按济价费字[2011]1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部位100元,两个部位以上130元。

(二)医技诊疗类中磁共振平扫:1.0T以下磁共振扫描(编码:210200001a)指导价格每部位下调为360;1.5T及以上磁共振扫描(编码:210200001b)指导价格每部位下调为870元。

  (三)医技诊疗类中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普通CT扫描(编码:210300001a)指导价格每部位下调为70元;单、双层螺旋CT扫描(编码:210300001b)指导价格每部位下调为210元。

  以上价格调整后,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仍执行省里的规定不变。

  四、除以上规范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外,其它医疗服务价格按照鲁价费发[2009]162号和鲁价费发[2011]136号文件制定的指导价格执行。可另收费的特殊一次性材料目录和计费公式执行省里的规定。

  五、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对其住院病历进行查询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住院病历查询费。患者要求对其住院病历进行复印的,医疗机构可按照0.5元/张(A4纸)标准收取住院病历复印费。

  六、本通知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七、原批准立项的还未确定正式价格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已列入本通知的,按本通知公布的价格执行;未列入本通知的,按照《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05]92号)规定,试行期满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正式价格。

  八、各医疗机构在收费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以方便患者对比和社会监督。

  九、本通知自2012年51日起执行。济价费字[2009]12号文件同时废止。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费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20124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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