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12-0042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2-07-11 发布日期: 2012-07-1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长清区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济价费字〔2012〕52号
关于长清区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
工程费标准的批复
长清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清区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申请转正的报告》(济长价费字[2012]17号)收悉。
为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2010年制定了你区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试行收费标准,根据两年的试行情况以及对你局提供的成本监测及成本监审情况进行复核,经研究,确定你区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户外高压环网柜)、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
供电单位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用包括新建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内所有的供电配套电气设施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单位进行配电施工,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二、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按照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
1、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8kw配置标准为基础,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标准为基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8元收取。住宅每户每提高或降低供电配置1kw,收费标准上浮或下浮10%。公建设施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按容量增减比例同幅提高或降低。
2、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旧村改造房等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可按上述同类标准的90%收取。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图核准的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核算供电配套工程费(因规划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图纸变更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总户数与已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的差额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实行多退少补)。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的管理
供电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长清区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6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2012年6月24日前已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并签订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长清区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标准批复
抄报:省物价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济南供电公司。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2012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