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13-00572 组配分类: 价格与收费
- 成文日期: 2013-11-14 发布日期: 2013-11-14
- 发布机构:
- 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确定济南市管道燃气价格分类细则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3]88号
- 发文字号: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关于确定济南市管道燃气价格分类细则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3〕88号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燃气价格管理,规范燃气价格分类,根据上级有关价格政策的规定,重新修改了我市管道燃气价格分类细则。现将修改后的管道燃气价格分类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1月15日起执行,原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确定济南市管道燃气价格分类细则的通知》(济价格字[2007]146号)同时废止。
附:济南市管道燃气价格分类细则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政公用事业局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
济南市管道燃气价格分类细则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范围
(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气;
(二)学校用气。学校用气是指学校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用气,以及学生食堂、澡堂用气。
以上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社会福利场所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用气是指社会福利场所食堂、澡堂用气。
社会福利场所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二、车用天然气价格的范围
机动车用压缩天然气。
三、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范围
上述两类用气之外的其它各类用气,包括集中供热用气。
凡不同用气性质共用一块气表计量的混用气户,应同燃气经营企业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凡不能单独装表而混用气的用户,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用气情况协商用气比例。
《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