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3〕42号 鲁价发电[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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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3〕42

各县(市)区物价局,中石化济南分公司、中石油济南分公司及其他成品油经营单位: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鲁价发电[20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成品油经营单位应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及时调整变动价格。全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济南市物价局

  20135月10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鲁价发电〔201313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各有关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65号)有关规定,现就提高我省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20元和740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20元和780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每吨8985元、8170元,各标号汽、柴油每吨及每升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按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

  青岛市销售给城市公交的符合山东省《城市车用柴油》(DB37/T849-2007)标准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青岛市城市公交车用各标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3

  (四)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59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及有关经营企业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3.青岛市城市公交车用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5月9

  

附件1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II

  (标准品)

  8125

  822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7310

  7405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7350

  744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5260

  5330

  航空汽油(标准品)

  9600

  9720

 

  

附件2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附件3

  青岛市城市公交车用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标号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

  /

  合同约定

  配送的

  合同未约定

  配送的

  0

  8374

  7.22

  8074

  8032

  5

  8207

  7.07

  7907

  7865

  10

  8039

  6.93

  7739

  7699

  10

  8876

  7.79

  8576

  8532

  20

  9295

  8.15

  8995

  8949

  35

  9630

  8.45

  9330

  9282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

  /

  合同约定配送的

  合同未约定配送的

  

      

  90

  8985

  6.71

  8685

  8640

  93

  9524

  7.22

  9224

  9176

  95

  9794

  7.42

  9494

  9445

  97

  10063

  7.74

  9763

  9713

      

  0

  8170

  7.04

  7870

  7829

  5

  8007

  6.90

  7707

  7667

  10

  7843

  6.76

  7543

  7504

  10

  8660

  7.60

  8360

  8317

  20

  9069

  7.96

  8769

  8723

  35

  9396

  8.24

  9096

  904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提高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20元和740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20元和780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5月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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