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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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价费字〔2014〕48号

                

 

 

济南 市 物 价 局

济南 市 财 政 局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0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的标准等事宜规范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依据《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4〕1号)规定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具体标准为:6级以上人防工程每平方米2000元;6B级人防工程市辖六区及高新区每平方米800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600元。

(二)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达不到兼顾标准的,应按照6B级人防工程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所缴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者个人按相同建筑面积和级别补建。不能补建的,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和级别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二、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国有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收入,具体办法参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三、征缴与管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济价费字〔2007〕52号文件同时废止。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人防办

                                2014年7月22日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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