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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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有效减少因跨时段短时停车收费引起的纠纷,近日,市物价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费字【2015】27号),《通知》就机动车跨时段短时停车收费问题进行了完善。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1999】381号)规定,我市市区机动车停放实行分时段计费方式,白天8:00—晚20:00(含20:00)按小时收费;晚20:00—早8:00(含8:00)按车辆类型,实行计次收费,连续停放的累计收费,即跨时段可根据不同计费方式累计收费。夜间实行按次收费的目的在于减少车主停车支出,如夜间继续按小时计费,将大大增加车主停车负担。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车主跨时段短时停车问题,停车场按照跨时段累计收费原则收取费用并未违反现行政策,但市民多认为该政策不是十分合理,投诉数量也较多。针对这种情况,市物价局会同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了多次调研工作,经研究,出台了《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泊位或停车场跨时段停放机动车不足一小时的,按时段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跨时段停车超过一小时的,实行跨时段累计收费。例如,车主于晚19:30分停放车辆,20:20分驶离,按照原规定,应交纳7元停车费。按照新的政策,车主只需要交纳2元停车费。再例如,车主于早7:30分停放车辆,8:20分驶离,按照原规定,车主应交纳7元费用,现在只需要交纳5元。这将大大减少因跨时段短时停车收费引起的矛盾纠纷,切实减轻市民的停车负担。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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