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价费字〔2015〕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驻济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范殡葬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停尸
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医院太平间(停尸房)作为医疗机构内部为死亡患者遗体提供临时停放的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部门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二、 全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含驻济省、 部属医疗机构)太平间(停尸房)严禁对外出租或承包。医疗机构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托太平间(停尸房)开展经营性活动。已经对外出租和承包的,要于 2015 年 7月 1 日前做好双方合同或协议终止工作,并就设备和现存遗体等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太平间殡葬服务移交工作完成前,没有设置和将要关闭太平间(停尸房)的医疗机构,应设立临时遗体存放点,派专人管理,以保证遗体及时接运和妥善处置。
三、 医院太平间(停尸房)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遗体登记、消毒、存放等工作规程,存放遗体不得损毁、丢失,积极配合殡仪馆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
四、 凡在医院死亡者(包括未办入院手续在急诊室抢救无效死亡者)由医务人员协助将遗体送入太平间(停尸房)。医院内出现无人认领尸体,由医院提供死者特征、 来源、 入院时间、死亡原因等基本信息资料,通过媒体公告或到辖区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医院出现死婴,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规定处置,由太平间(停尸房)统一集中存放、运输和火化处理,严禁擅自随意处理。
五、 为避免影响其他患者就医等正常工作秩序,医务人员应当劝导患者家属及时将遗体转送太平间,不得在病区、 病房、 诊室等场所长时间停留死者遗体。
六、遗体在太平间(停尸房)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 24小时确实要延长存放期限的须签订书面协议。 对有明确规定的传染病遗体应立即进行专业消毒,防疫处理后,通知殡仪馆接运。
七、 凡在医院内死亡者,应由殡仪馆专车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擅自拉运、 抢运、 偷运遗体离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制止遇突发事件直接报警处置。
八、 医院要通过设立遗体接运专用车位等形式,为遗体接运提供方便。禁止运尸车辆直接到病房或诊室接运不经消毒处理的遗体。 禁止在病区、 病房、 诊室等场所进行各类殡仪服务活动。
九、 医院太平间(停尸房)有关收费属于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举报电话、 服务流程、 服务规范等内容,出具医疗机构专用发票,并自觉接受卫生计生、物价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严禁擅立项目乱收费、 违规收费或误导消费、 强行服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串通联系违规经营业户从事非法殡仪活动,索要或收受财物、谋取私利。
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工作的通知》(济民发〔2010〕74号)停止执行。
2015年5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