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价格管理,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济南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为更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使政策制定的更加科学合理,现通过济南市物价局门户网站(http://www.qpn.gov.cn/)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意见或者建议,请于7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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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
2016年7月8日
济南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餐饮业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和行政性、事业性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和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价格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价格行为原则】
餐饮业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餐饮价格及项目规范】
餐饮业商品和服务定价方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价格项目及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规范】
对餐饮企业的行政性、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业组织价格规范】
餐饮业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加强价格自律,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第三方电商平台价格规范】
提供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明码标价规范】
餐饮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条【明码实价规范】
倡导并鼓励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
国有和国有控股餐饮企业应当实行明码实价。
第十一条【明码标价方式】
经营者可按照规定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条件,采用标价签、价目表(册、牌)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以及消费者认可的其他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标价内容】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的主要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和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标价要求】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项)签对位、标示醒目。
通过互联网从事销售和服务业务的,应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十四条【价格标示要求】
餐饮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五条【涉外经营标价规范】
从事旅游星级饭店餐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同时使用中、英文标价,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
第十六条【菜肴、面点标价规范】
餐饮经营者销售菜肴、面点,应按照规定标明商品名称、计价单位、主料重量、销售价格等内容。
第十七条【鲜活商品标价规范】
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鲜活商品,应及时调整确定价格,并明确标示品名、计价单位、产地、当日价等内容。
第十八条【标价规范-同类商品标示】
经营者销售不同规格的同类商品,可采取样品展示、商品说明、数字化描述等公众所认可的方式明确标示。
第十九条 【标价规范-图片标示】
经营者对商品使用图片方式标价的,商品及其器具应当符合比例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组合商品标价规范】
可以分解为多件(项)的餐饮消费项目,经营者应当同时标示每件(项)的名称和价格,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采用组合打包方式销售的商务套餐、家庭套餐等,应当标明套餐的总价及所包含的商品名称、数量。
第二十一条【加工服务收费规范】
餐饮经营者按照消费者要求提供食品加工等定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与消费者事先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二条【价格促销规范】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促销内容。
第二十三条【标价规范-特别价格标示】商品和服务的计量计价方式与行业惯例或者消费者日常消费习惯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对相关标价内容进行特别标示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二十四条【标价规范-特别价格标示】
商品和服务价格标准明显超过社会平均价格水平或普通消费者消费预期的,倡导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提供消费明细,由消费者进行核对并以签字、电子签名或者录音等合理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标价禁止性规范-未标收费】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标价禁止性规范-价格欺诈】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七条【约定收费行为规范】
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约定内容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标价禁止性规范-强制交易收费】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九条【特定经营者价格规范】
餐饮经营者不得利用承接公务会议、教育培训之机滥收费用。
第三十条【标价方式内容调整】
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经营者销售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时,可以适当增减标价内容。
第三十一条【内部价格管理】
鼓励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等级的餐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管理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标价方式监制分工】
市和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行业性标价签、跨区县经营企业的特色标价方式由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区域性的特色标价签由所在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为经营者提供免费标价签。
第三十三条【标价方式监制规范】
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标价签或价目表。
第三十四条【餐饮价格监测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餐饮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第三十五条【行业协会价格规范】
餐饮行业协会等非企业组织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餐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但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服务项目范围。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组织价格规范】
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禁止性价格行为】
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和餐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违反行政性、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规定乱收费;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四)实施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并收取费用;
(六)违反交易约定收取费用;
(七)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测或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价格行为。
第三十八条【价格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12358网上价格举报系统、信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第三十九条【价格纠纷调解】
消费者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价格纠纷提出价格举报,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价格举报办理】
价格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价格举报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方式和期限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规定】
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者或者相关单位组织违反本规范,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未取得合法资质的经营者或者相关组织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予以价格行政处罚,商品和服务属于国家禁止流通或者限制经营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实施餐饮行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商品标价签示范格式样本
2.价目簿(表)示范格式样本
3.套餐标价示范格式样本
附件1
商品标价签(适用酒水、香烟)
商 品 标 价 签 品名: 规格: 产地: 计价单位: 零 售 价: -------- 元 |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附件2
价目簿(表)(适用菜肴、海鲜、果蔬和面点)
餐饮服务价目簿(表) |
品名 计价单位(只、份、盘、斤等) 价格(元) |
---- --------- ---- |
---- --------- ---- |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
---- --------- ---- |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附件3
xx套餐(适用组合打包方式销售的餐饮品种)
xx套餐 |
品名: --- 计价单位(套): -- 总价格(元):-- |
其中包含:品名 -- 数量 -- |
品名 -- 数量 -- |
品名 -- 数量 -- |
品名 -- 数量 -- |
价格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