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费以及房产转让手续费
一、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转移登记;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不动产变更登记;4、当事人以住宅所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的抵押登记;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登记。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收费标准:每套80元;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办理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收费标准:每件550元。
(三)不动产登记证书工本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不动产登记减免政策。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的情况: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3)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7)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8)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9)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的情况: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3、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的情况: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登记费缴纳。
1、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3、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注: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综字[2017]26号)》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或停征房屋转让手续费。)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
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2元,存量住房每平米4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5〕2136号;鲁价费发〔2015〕88号。
(二)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5元,新建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由转让和买受双方各承担50%。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5〕2136号;鲁价费发〔2015〕88号。
(三)减免政策:
1、依据财税〔2014〕101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住房交易手续费。
2、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
3、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4、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房屋租赁手续费。
5、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5〕2136号;鲁价费发〔2015〕88号。
三、出具产权产籍档案证明材料费(含查询费)
1、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鲁价综发〔2016〕58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7月15日起,取消“房屋档案查询证明费”
2、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取消有关土地、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证明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