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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质检站业务范围清单

发布日期:2018-11-20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粮油及政策性用粮的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任务。
序号事项子事项主要内容实施依据实施期限
1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春秋两季对全市储粮企业进行政策性粮油质量安全普查根据国家局和省局关于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监测计划,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春秋两季对全市储粮企业进行政策性粮油质量安全普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长期
对军供粮油进行质量检查加强对军供粮油的质量检查,按照国家要求,严把军粮质量关,确保军粮质量合格率100%。《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0〕161号)长期
2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开展收获粮食质量和品质调查监测及报送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每年夏季和秋季对新收粮小麦和玉米进行质量监测调查采样工作。《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0〕161号)长期
3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购销、储存和运输活动中粮油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通报粮食质量及检测结果春季、秋季政策性粮油质量检查工作每年春季、秋季分别对市直和县区的地方储备粮、政策用粮油进行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长期
开展新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及会检样品报送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每年夏季和秋季分别对新收获粮小麦和玉米进行质量监测调查采。国务院(2003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长期
开展最低收购价小麦质量管控和验收、“放心粮油”质量安全监测、风险监测小麦样品采集等项工作开展最低收购价小麦质量管控和验收、“放心粮油”质量安全监测、风险监测小麦样品采集报送等项工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长期
加强对收购和轮换环节工作的专项检查按照标准要求做好对粮食收购和轮换环节工作的专项检查。《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0〕161号)长期
4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承担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粮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及时对在用标准、技术规范和检测方法等进行不间断的跟踪、查新和清理要及时对在用标准、技术规范和检测方法等进行不间断的跟踪、查新和清理,确保检验工作所依据的标准、法规等最新有效,切实做到执行标准的最新与统一,进一步夯实粮油质量监管的基础。《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0〕161号)长期
5协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负责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抓好以粮油质量检测站为中心,覆盖全市储粮企业的粮食质量监管网络,完善市、县(区)、企业三级质量监管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长期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计量认证《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0〕161号)长期
6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受理粮油质量仲裁的鉴定做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争议仲裁工作出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与纠纷时,可以按照规定接受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0〕161号)长期
长期
7组织全市粮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粮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培训指导储粮单位建立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和粮食质量档案,为指导企业安全储粮提供技术和制度支持。《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0〕161号)长期
8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及时对在用标准、技术规范和检测方法等进行不间断的跟踪、查新和清理对在用标准、技术规范和检测方法等进行不间断的跟踪、查新和清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长期
实验室间比对与其他市站进行实验室间比对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0〕161号)长期







事业单位联系人:王辉                                                      联系电话:87187098  15064041272
举办单位联系人: 王善勇                                                   联系电话:6660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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