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18-02380 组配分类: 价格与收费
  • 成文日期: 2018-04-01 发布日期: 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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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关于简化电价分类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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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电价分类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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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电价分类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

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8〕39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推进销售电价分类改革,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电价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用电分类,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水平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现行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两类合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其中,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下同)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用电执行单一制电价。取消抗灾救灾用电类别,抗灾救灾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水平。采取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临时性降低山东电网输配电价等措施筹集资金,通过对受电变压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方式,降低电价水平。

允许一般工商业用户根据其用电特性,选择性执行两部制电价政策。具体由用户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变更周期不少于三个月,每年变更不超过两次。未申请的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

(三)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其它两部制电价政策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加价行为

(一)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二)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电费收取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电价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召集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召开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宣传解读电价政策。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要及时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和用户按分表电量分摊的电费,保障用户知情权,严禁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通过告知书等方式,及时告知受电变压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两部制电价政策,主动协助用户分析其用电特性及用电成本经济性,合理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政策。

(三)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电价政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电价违法行为。

2019年1月15日前,请各市将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对涉及商业综合体等价格举报案件受理、检查、处理情况报省物价局。

 附件: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doc 

 

山东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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