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19-02133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0-0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题: 节能审查服务指南
- 发文字号: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节能审查
编码:3700000104006
(二)实施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申请主体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四)受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3楼E36窗口。
(五)办理依据
1、《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及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5、《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五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三)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四)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五)跨市、县(区)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第六条“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并应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附件1),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依据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本目录中(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行业)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本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7、《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济发改地环〔2017〕481号)第四条: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六)办理条件
符合节能减排相关发展规划、行动计划、技术标准;
项目能耗水平和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达到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
符合地区能源消耗总(增)量控制要求。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为可容缺材料) | 份数 | 形式 (核对原件) | 备注 |
1 | 节能报告 | 1 | 纸质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以上或年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含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单独编写节能评估报告。 |
2 |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 1 | 纸质复印件 | 以煤炭作为燃料或原料的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相关规定,满足所在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在节能审查前取得立项同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
(八)办理类型
办理类型为承诺件。
(九)办理形式
办理形式为只跑一次。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组织听证、专家评审、项目公示、上报市政府等不属发改委办理事项的审批环节,其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1、窗口咨询: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3楼E36窗口。
2、电话咨询:0531-68967402/66607398
3、邮箱咨询: jnfgw_zyhj@jn.shangdong.cn
4、信函咨询: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3楼E36窗口。邮编:250001。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3楼E36窗口提交申请。
(二)受理
1、初审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材料补正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应当场告知。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3、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收下材料。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经领导审核签批后发出。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查审批
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意见。
1、获取方式:⑴EMS邮寄;⑵到受理窗口或市发改委领取。
2、决定书类型: 《关于***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电话查询: 0531-66607398
济南市发改委纪检
电话:0531-68967422、66607165
地址:济南市龙奥大厦8楼市发改委 邮编:250099
联系电话:0531-68967488/68967664
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立案窗口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政务服务大厅3楼,
联系电话:0531-68967488/68967664,邮编:250001。
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四、表单及文书
《关于***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济发改XX [2018] XX号
关于济南市**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样表)
XX有限公司:
贵单位上报的《XX项目节能报告》以及XX《关于对XX有限公司XX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XX字[2018] XX号)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总投资XX万元,总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预计XX年XX月建成,主要建设XX、XX、XX等建筑。
三、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总计XX吨标准煤(其中消耗电力XX万千瓦时/年,折XX吨标准煤;消耗水XX吨/年,折约XX吨标准煤;消耗天然气XX立方米/年,折约XX吨标准煤。)
四、建设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建筑设计标准,合理规划总平面布局,认真落实建筑、结构等各专业节能措施,优化用能设计,严格落实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要求,积极应用太阳能等新能源,选用节能型新技术、新材料及低能耗设备,确保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要求,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验收申请,节能审查机关组织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三)项目建成后,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四)项目营运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措施,减少能源消耗。
五、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能源消耗总量15%以上,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六、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
XX 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