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0-00459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5-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 标题: 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莱芜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审计、国资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
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管理,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发改公管[2020]194号).pdf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管理,防范市场风险,防止围标串标行为,保障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担保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递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
履约担保是指为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由中标人按照交易文件规定要求向招标人递交的担保。
第四条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服务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监管职责;交易中心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投标担保的统一代收、代退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可采用货币形式或保函形式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货币形式的担保包括转账、电汇、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
(二)保函形式的担保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以下统称担保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以下统称保函),保函分为纸质保函和电子保函。
货币形式与保函形式的担保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鼓励采用电子保函作为担保提交形式。
第六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实行专户管理,市政府授权交易中心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担保系统建设和管理,实现投标担保线上代收、代退,为市场主体选择电子保函提供便捷高效的担保渠道和服务。鼓励第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担保系统。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遵循依法、安全、规范、高效原则做好投标担保管理相关工作,定期将投标担保收退情况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专用账户及资金挪作他用。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投标担保的代收、代退和管理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二章 投标担保的代收
第九条 投标担保缴纳的金额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招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专用账户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项目(标段/包)名称、缴纳方式、缴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退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投标人采用货币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交付时间以专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有效期应与投标(竞买等)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用途、项目(标段/包)名称、编号及联系人电话。所交投标担保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包)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
投标人应通过其基本账户一次性提交至投标担保专用账户。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从其本人账户转出;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单位(自然人)的名义提交,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投标人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招标人,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竞买等)有效期一致。
采用电子保函方式的,需通过电子担保系统提交;采用纸质保函方式的,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密封提交至交易中心。
投标人购买投标担保保险的,可以按项目购买,也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与保险机构协商后按年度一次性购买。
投标人支付的保函手续费和保险费须由本单位基本账户支付。
第十二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到账或保函生效后,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担保系统即时将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提供给交易中心,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将作为确认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凭证。
交易中心负责投标担保的核对工作,并于开标时将投标担保清单上传至相关交易系统,招标人可通过相关交易系统查询投标担保清单。存有异议的,由交易中心现场协助交易双方核对。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负责投标担保的保密管理工作,所有涉密部门、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软件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交易中心电子担保系统应与相关电子交易系统、专用账户开户行电子系统、担保机构电子保函系统等对接,可通过随机产生的虚拟账户确保投标人信息保密,并实现电子保函信息传输和保密功能。
第三章 投标担保的代退
第十四条 对以货币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
(一)招标人在发布中标公示时,应通过相关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发出指令,按规定向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二)招标人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或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应通过相关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发出指令,按规定向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但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三)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通过相关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发出指令,按规定向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相关交易系统应自动提示招标人在规定时间节点退还投标担保。招标人在发出退还指令同时,应通过相关交易系统一并向交易中心提交投标担保退还名单,交易中心接到退还指令及名单后,应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确认收到退还名单当日内,按规定向有关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并将投标担保退还情况即时反馈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 以纸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交易中心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退还时间,通知投标人领取保函并签字登记。投标人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出具保函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自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解除,电子保函无需退还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终止交易的,如已收取(潜在)投标人投标担保,招标人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按规定退还投标担保,由此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因发生质疑、投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交易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立案调查时,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暂停办理或延期办理投标担保退还,待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理后,交易中心按照处理结果,依法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或交易文件规定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行为的,招标人应通过相关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发出不予退还指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集投标人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投标函、放弃中标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意见等上传至相关交易系统。
对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交易中心应在确认收到招标人申请后,及时通知合作银行将投标担保转入招标人账户,合作银行应在确认收到招标人账户信息当日内完成转账,并将结果即时反馈交易中心。
对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招标人依法依规向出具保函的担保机构索赔。
投标人对不予退还投标担保决定有异议或招标人未按时退还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第四章 履约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履约担保的金额、提交方式、时间以及有效期等内容,并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可按照相关规定转为履约担保。中标人选择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转为履约担保的,应通过相关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通过电子担保系统将中标人投标担保划转到指定账户。如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金额不一致,应当遵循多退少补原则。
第二十一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及方式遵照交易文件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须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保持一致,到期时担保责任自动解除。采用电子形式提交的保函无需退还。
中标人违反履约承诺的,遵照交易文件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界定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负责所开具保函的真伪查验、索赔处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因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未及时提供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导致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活动,影响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担保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担保管理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担保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实,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软件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与其终止合作关系;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退还指令造成逾期退还投标担保的,由招标人承担相关责任;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退还指令,交易中心接到退还指令未及时退还投标担保的,由交易中心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未按交易文件要求及时有效递交担保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担保不予退还;提交虚假保函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和流程,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