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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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局,莱芜、历城、济阳、商河国家调查队: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09年,我市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发挥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做好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07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和中止条件

联动机制以市为单位启动或者中止,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1、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5%;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

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当月所有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发放要求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补贴数额参照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上涨幅度确定。测算方法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测算结果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

达到启动条件时,务必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发放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完善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分工协作,狠抓落实,确保联动机制执行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公布价格上涨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确保联动机制执行到位;民政部门要负责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负责好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负责统筹资金保障工作,及时拨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调查部门要负责做好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六、加强宣传引导和督导检查

完善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等政治性要求的重要举措。应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确保困难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生产生活,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介,重点宣传政府在健全落实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针对性开展舆论引导,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督导检查和通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地联动机制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各区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济价综字〔2016〕62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南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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