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1-01375 组配分类: 工作进展
- 成文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1-06
- 发布机构: 粮食储备与产业处
- 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各区县发改局(粮食事业发展中心),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济南莱芜粮食储备中心:
按照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和保护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工作
在济南市境内,仓容500吨以上、罐容10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等发生变化的,也应及时备案。各区县、相关企业要认真做好辖区及所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监管与指导工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在“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全程网办的方式进行。要立即组织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发现未备案的或者备案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的,必须于1月20日前完善备案数据;对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要引导和鼓励有关粮油仓储单位在系统内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数据。
二、切实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拆迁保护工作
各区县、相关企业要严格履行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拆迁保护程序。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事先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级报告至省粮食局备案。粮油仓储单位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区县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储存需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出租出借的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切实加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考核力度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和保护工作已纳入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各区县、相关企业要以考核为抓手,以保护为手段,认真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和保护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要总结经验,创新管理,进一步加大保护考核力度,及时掌握辖区内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增减、功能升降、用途变化等情况,对违规拆除、迁移以及非法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保护不力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不减、功能不降、保障有力。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供应安全的区县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切实加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宣传力度
各区县、相关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大宣传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力度,采取具体措施,迅速组织落实,通过会议培训、专家解读、印发宣传手册等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升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水平。
请各区县、相关企业认真如实填报《国有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和保护情况一览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于1月29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储备与产业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