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2-0032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2-07-28 发布日期: 2022-07-2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题: 《关于修改济发改价格〔2019〕260号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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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济发改价格〔2019〕260号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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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不超过各等级最高指导价标准、下浮不限的基础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本次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修改内容是什么?

(一)删除原文件第二条,即取消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2020年8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济建物字2020〕8号)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省文件下发后,我们及时进行了传达落实,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已不再受理相关备案申请。鉴于该规定未涉及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制度,本次修改继续保留了原文件第一条,仅删除了第二条。

(二)删除原文件第六条,即对共有收益资金扣除管理费比例政策进行调整。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首期物业交付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同意后方可实施。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其扣除比例不得高于公共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经请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条例》实施后,价格主管部门不须另行制定扣除比例,该项政策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据此,本次修改删除原文件第六条。

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机动车停放费等相关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现行规定是什么?

我市现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机动车停放费等相关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是按照济价费字〔201276号文件和济价费字〔20127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的。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

 

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月)

 

           项目

价格

 

等级

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电梯维护运行

收费标准

 

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收费标准

一星级

0.50

0.35

0.20

二星级

0.75

三星级

1.00

四星级

1.30

五星级

1.60

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

(二)普通住宅机动车停放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220元/个·月,可上浮10%,下浮不限。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在不超过普通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70%范围内确定。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共用车库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35元/辆·月,可上浮10%,下浮不限。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超过2小时的车辆按照2元/小时·辆缴纳场地使用费,每天最高不得超过12元。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精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临时停放机动车的,不超过2小时应当免费,超过2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2元收费,“每天”按照连续停放24小时把握。

四、文件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鉴于原文件将于2022年7月31日到期,为避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出现空白期,确保政策衔接,关于修改济发改价格2019〕260号文件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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