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3-00378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4-14 发布日期: 2023-04-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672号)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3月印发《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70号),出台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价格支持政策。

济发改价格〔2022〕70号文件印发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政策实施情况加强调研、认真研究,根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支持政策进行了完善和修订,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经征求有关部门、企业意见,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672号)。

4.《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

三、政策目的

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支持政策及实施方式,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促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济保租发〔2022〕3号)的规定,经区、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凭认定书向水电气暖专营企业申请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二)价格政策。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执行。

(三)实施方式。具备独立报装或分户计量改造条件的,应尽快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实现直抄到户,执行相应价格政策;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专营企业负责核实总表内各用户实际性质,实行分表计量收费,或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四)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纳入管理范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并将项目纳管、认定、退出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及水电气暖专营企业进行通报。各水电气暖专营企业要简化办理程序,并组织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运营机构进行核查,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及时反馈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议停止其继续享受水电气暖民用价格。

五、关键词诠释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人

政策解读机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

联系人:辛俊康  

咨询电话:0531-51708539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