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3-00415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3-07-25 发布日期: 2023-07-25
  •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题: 关于严格执行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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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信息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工商业非电网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价政策,持续推进非电网直供环节加价清理规范,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收取行为重点提出以下告诫: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一)电价政策。工商业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0.9185元/千瓦时,“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三)多层级非电网直供分摊。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和“预购电价”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工商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对照上述价格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按照有关政策向5G基站运营商、商业综合体和产业园区商户、居民住宅小区底商等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和工作流程,不断建立完善收费规范长效机制。

三、明确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各工商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对拒不执行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规加价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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