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3-00398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3-07-26 发布日期: 2023-07-26
  •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题: 《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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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政策背景

随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和清洁能源推广进程加快,我市天然气需求增长较快,供需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用气高峰时段,天然气供给端结构性、时段性、区域性矛盾突出,上游气源企业气价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明显加快。2019年,按照省要求并经价格听证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出台了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其中规定,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1年4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允许上游天然气企业上浮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浮幅度为基准门站价格的5%,经测算,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2023年4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允许上游天然气企业上浮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浮幅度由基准门站价格的5%上浮至15%,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同时,充分考虑三年来上游价格浮动对城镇燃气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科学确定居民用气上浮幅度。经测算,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增长额为0.2元/立方米,变动幅度为8.2%,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自9月1日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二、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306号)和《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普通居民用户。年用气量216立方米以内(含)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30元调整为3.50元;年用气量216—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90元调整为4.10元;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4.80元调整为5.00元。

(二)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3.80元(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

(三)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市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仍然按照每立方米2.70元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

(四)燃气壁挂炉采暖用户,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30元调整为3.50元,不执行阶梯气价。

四、执行范围

本次价格调整的执行范围为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济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涉及的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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