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3-00461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7-31 发布日期: 2023-07-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题: 《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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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政策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便民停车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6月29日市人大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专题询问会上市民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前期调查摸底、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减轻市民群众短时停车经济负担,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短时停车,提高车位周转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出台了《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

二、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现行政策标准。具体收费标准:

           时段

车型

白天时段

8:00—20:00(含20:00)

夜间时段

20:00—次日8:00(含8:00)

小型车

2元/小时·辆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2元/小时·辆(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高收费限额为5元/辆;中、大型汽车按以上标准两倍收取。

中、大型车

(二)实行30分钟短时停车免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对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实行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免费时间继续停放车辆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时收费。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根据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享有2小时/天免费停车优惠后,不再享有30分钟短停免费。

(三)跨时段停车的,实行白天、夜间按时段分别计费、累计收费。跨时段分别计费时,时段内达不到一个计费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一小时收费。

四、我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等相关规定,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根据土地供应方式、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价格管理模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为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公立医院、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划拨土地的国有企业等。但不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根据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规定,其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主要是写字楼、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根据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五、名词解释

(一)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二)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我国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六、执行时间和范围

8月10日起实施,实施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其他区县(含功能区)可参照制定。普通住宅机动车停放费、主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政策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七、解读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本调查监审处(收费管理处) 赵鹏飞  5170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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