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秩序,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意见》、市安委会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济南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市安委会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nfgw_nyaq@jn.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E1429室(邮编:250099)。
来信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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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秩序,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意见》、市安委会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济南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如下:
一、明确监管范围,厘清安全监管责任
电力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除外):指报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储能电站建设工程。(不包括垃圾发电建设工程)
(一)电力监管部门(发改部门)负责电力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除外)安全监管。
(二)电力建设工程配套铁路、水运等专业建设工程,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其他行业建设工程配套涉电建设工程,属于电力用户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无需审核、批准或备案的涉电建设工程,由其建设单位所属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明确分级监管职责,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1.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参建单位)要切实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主体责任,全面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真执行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技术标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认真审查各参建单位资质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参建单位擅自分包、转包工程。切实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现场作业关系,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参建单位,要坚决清理出施工现场。
2.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深入开展风险分析预判,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认真组织对在建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和事故隐患自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特别要对涉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工程设计、施工组织措施以及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重点排查。各参建单位不得违法转包所承揽的工程项目,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对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作业的现场管控和旁站监护,切实履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交底,杜绝抢工期、赶进度、违规操作等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要强化施工区域用电、用火、用气等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4.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必须开展的报建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工作,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报批审批事项,开展强制性评估工作。未取齐开工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尤其是没有取得政府监管部门批复的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的,严禁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施工,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5.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开工报告报送电力监管部门备案,并附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其中省、市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报市电力监管部门备案,区县(功能区)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报区县(功能区)电力监管部门备案。未履行开工报告备案程序,严禁开工建设。
6.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向电力监管部门报送完工报告,退出电力建设工程监管。
7.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山东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包保办法》严格落实安全包保制度。
(二)压紧压实监管责任
1.按照《济南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市电力监管部门履行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省、市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除外)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属地区县(功能区)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区县(功能区)电力监管部门履行辖区内区县(功能区)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除外)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市电力监管部门对区县(功能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
2.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违规开工等行为进行查处。
3.加大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督导检查力度。组织有关单位对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定期开展联合督查,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集中检查与暗查暗访结合、自查自纠与督促整改结合、执法检查与普法教育结合等形式,推动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电力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5.聚焦危险作业、极端天气等事故易发阶段,统筹重要节假日、重要敏感时段,适时安排驻点监督力量,靠前驻守,盯紧看牢。
三、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源头治理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涵盖全员、全过程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岗位安全责任,把风险管控责任纳入各层级安全职责。
(二)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厘清职责分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监管对象清单,建立监管台账;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执法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制定年度检查执法计划,加强分类分级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严惩重罚,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质效。
(三)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管控;建立重大风险管控动态管理机制;加强重点业务、设施、环节的安全风险防控;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全过程监管机制,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到位;强化电力建设工程“三同时”监管。
(四)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强化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增强应急预案实用性、可靠性,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常态化开展“审计式”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审计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节点控制和推进措施,常态化开展“审计式”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严查改隐患、管控风险,精准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弱项短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和外电入鲁送电规模不断增加,以及新能源发电建设工程的快速推进,我市电力建设工程迅猛增加。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有差距,风险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施工中违章作业等“三违”现象频发,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多发,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甚至存在发生事故后施工方一跑了之等乱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压力、新挑战,防范和整治任务繁重。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时刻绷紧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红线,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全面推进健全完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包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压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等内容。
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全面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深入开展风险分析预判,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开展报建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工作,落实电力工程建设开工报告豁免制度等。
二是落实行业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安全生产主管责任,对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审开工报告备案及完工备案,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是压实监管责任。各级电力监管部门要履行本级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除外)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督导检查力度。
四是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审计式”安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