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49号)文件精神,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拟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9〕49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21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jndpc.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政民互动—网上调查”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gw_xy@jn.shandong.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E805室,邮政编码25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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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区县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主体),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区县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主体),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第三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黑名单”的认定、归集、披露、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黑名单”的认定、归集、披露、应用及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坚持谁认定、谁负责,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推进全市“黑名单”的认定、归集、披露、应用和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全市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主体负责所管辖行业、领域“黑名单”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建立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明确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牵头做好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及信用宣传工作。
第七条 “黑名单”管理主体依托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和“信用济南”网站的相关模块实施“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黑名单”管理主体负责提供“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依据、有效期、公开属性等内容,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形成全市“黑名单”标准目录,按程序统一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更新。
第九条 失信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认定“黑名单”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中反映失信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四)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权限发布或者公告的等级评价结果;
(五)恶意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公用事业费的信息;
(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自然人“黑名单”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违法失信事实、列入依据、列入日期、惩戒有效期、公开属性等。
法人和其他组织“黑名单”信息应当包括失信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违法失信事实、列入依据、列入日期、惩戒有效期、公开属性等。
第十二条 “黑名单”管理主体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认定所管辖领域的“黑名单”。认定的“黑名单”信息使用政务外网共享的,应即时报送市信用平台;不使用政务外网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信用平台,通过市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失信主体认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黑名单”管理主体提出异议申请:
(一)不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而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黑名单”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
(三)“黑名单”信息超过有效期限仍未删除的;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
(五)其他存在异议情形的。
“黑名单”管理主体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异议处理期间,“黑名单”管理主体应当对异议信息作出异议标注,并暂停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黑名单”管理主体发现提供的“黑名单”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正、撤销、变更,并通过市信用平台共享。
第十五条 “黑名单”管理主体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黑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和具体流程。失信主体可通过“信用济南”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黑名单”管理主体按规定程序办理。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按规定程序完成信用修复的,及时撤出“黑名单”并通过市信用平台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实施联合惩戒;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黑名单”信息归集、披露、应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黑名单”信息认定、归集、披露、应用和管理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 起草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失信联合惩戒工作。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指出,要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我委在认真研究国家及本省失信联合惩戒有关制度文件、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和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并修改完善了《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涵盖我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归集共享、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内容,明确了主体责任和工作要求,主要包括3个方面、18条规定。一是“黑名单”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包括“黑名单”管理工作有关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管理平台等内容。二是“黑名单”认定工作,涵盖认定标准目录、列入行为、信息来源、信息内容、报送时限等内容。三是信息安全和失信主体权益维护,包括异议处理、信息变更、信用修复、信息安全、责任追究等内容。
三、会签情况
前期,市发改委向市直部门多次征求意见,7月4日至11日,通过市发改委外网、“信用济南”网站、济南日报等媒体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归集意见建议、逐条修改完善、市直单位会签、合法性审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定稿。
四、发文形式
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