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3-0060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9-14 发布日期: 2023-09-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题: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一、制定背景
2023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15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新修订的《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办法落实了新的能耗调控政策要求,优化了具体操作办法,提升了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强化了法律责任约束。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提高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本市实际,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在大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出台了《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济发改资环〔2023〕2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决策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
三、出台目的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四、重要举措
《实施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审查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审查程序。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五、主要特点
一是落实能耗“双控”制度要求,且在“双碳”背景下主动适应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的制度转变。
二是在优化服务和提升节能审查效能的同时,提出加强节能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的具体举措。
三是加强能耗源头管控,明确新上项目能效要求,支撑我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
四是目标导向、精准施策,细化节能审查的若干措施。
六、新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强化节能审查对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支撑作用,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奠定了扎实有力的基础。
二是进一步强调节能审查机关和节能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针对市、县(区)节能审查由非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的情况,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衔接,并在项目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前,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向节能审查机关出具项目情况说明。
三是进一步明确向能耗计算的原则,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避免了大量以“技术改造”为名,逃避节能审查的问题。
四是进一步下放节能审查权限,省级节能审查权限门槛由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提高到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市、县(区)节能审查权限则由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提高到10000吨标准煤以下。
五是进一步明确跨区域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或县(区)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六是进一步增加节能目标影响分析内容,首次要求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七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节能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市、县(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受理节能验收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并据此出具节能验收意见。
八是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的措施,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关键词诠释
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济南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解读机构及联系人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环境处刘高飞、史明果 0531-5170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