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关于《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1.问:请介绍一下《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2023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15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新修订的《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办法落实了新的能耗调控政策要求,优化了具体操作办法,提升了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强化了法律责任约束。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提高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本市实际,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在大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出台了《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济发改资环〔2023〕 号)。
2.问:《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里?
《实施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济南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问:《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审查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审查程序。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4.问:《实施办法》涉及行政处罚么?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涉及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县(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于已擅自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5万元及以下罚款,对于已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是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县(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问:《实施办法》的出台有什么意义?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