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4-00018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题: 《关于济南市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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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接连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工作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2007年以来,江苏、浙江、湖北、湖南等省(自治区)以及省内青岛、东营、临沂3市先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探索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2023年7月24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将我市确定为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二批试点城市。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在广泛借鉴其他城市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污染物治理成本、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并对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进行测算,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同意,于2024年1月17日印发出台了《关于济南市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4〕24号)。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关于支持济南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函》(鲁环函〔2023〕95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13号)
《关于济南市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方案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13号)
三、出台目的
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有利于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济南市行政区域的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中项目所在的排污单位,其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动态调整。主要污染物是指对我市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二)排污权使用费概念及缴纳情形。本通知中的排污权使用费是指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费用。济南市行政区域试点范围内的现有排污单位出让、抵押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时,应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三)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氮氧化物(NOx)1000元/吨·年、颗粒物1000元/吨·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1200元/吨·年。
(四)其他内容。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13号)规定,政府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其公开拍卖底价参照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
五、名词解释
(一)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的行为。
(三)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人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本调查监审处(收费管理处) 赵鹏飞 0531-51708531
七、执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