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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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现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促进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我们研究起草了《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nfgw_dlc@jn.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E1441室(邮编:250099) 电话:0531—51707402。
3.登陆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官网(网址http://jndpc.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政民互动—网上调查”栏目提出意见。
4.咨询电话:0531—51707402
来信请注明“《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鲁发改能源〔2022〕459号)、《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鲁发改能源〔2016〕1182号)、《济南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推广应用行动计划 (2023—2025年)》(济政办字〔2023〕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自用充电桩、公(专)用充电桩(站)及其他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
(一)自用充电桩,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桩(站),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桩(站),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公路服务区、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适度超前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结合各区县(功能区)发展实际,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重点和发展目标。各区县(功能区)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编制本辖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加大与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同力度,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适时进行滚动修编,各区县(功能区)可根据需要适时编制本区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各级规划均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指南》(国能综通电力〔2024〕19号)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属地国土空间规划,推动与电网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一体衔接。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细化规划颗粒度,分场景优化充电设施布局,满足规划区内电动汽车应用需求。
第七条 规划或工作计划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车位比例1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老旧小区可采用集中式、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2024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停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配建率不低于10%。
(二)其他。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新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与服务区一并设计,同步建设投运。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鼓励使用大功率直流快充设备。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鼓励使用大功率直流快充设备。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九条 运营企业在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前应向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申请建设规划、热力分析、行业咨询等服务,市级平台需及时向建设主体提供相应服务内容。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电力承装(修、试)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一条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应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
(一)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二)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NB)、《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33009-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8-2015)等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选址、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投运前,须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依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2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标准要求,开展验收工作。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委托具备充电桩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进行充(换)电场站竣工验收,项目投运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市级平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所有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须接入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
第十六条 在居住(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纳入济南市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项目各单体及配套设施均达到验收或备案条件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相关比例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对外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鼓励委托给具备运营条件的运营企业统一维护,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拥有3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三)具备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监控和智能化服务,能对其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按照省、市级平台要求接入,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实行动态库管理,须向市级平台备案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营业执照;(2)运营管理系统功能介绍;(3)专职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及社保缴纳记录;(4)相关管理制度;(5)企业建设运营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循国家及本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接受属地明确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相关运营企业每年度根据市级平台要求,须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运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人数不得少于1人,确保负责人掌握电动汽车充换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
(三)充电站需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值守人员或巡检人员及后台监控系统。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及配套服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不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故障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四)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充电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鼓励采用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场站设置明显引导标志、电动汽车专用标识、充电操作流程等。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等,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六)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七)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开放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视作对外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商场、写字楼等开发商合理布局停车位,开辟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域,做好标识提示,避免燃油(气)车乱停乱放挤占充电基础设施公共资源;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为用户提供餐饮、娱乐、休息等多功能综合附加服务,探索新的盈利增长点;鼓励具备运营条件的充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合作,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营”;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第二十五条 市级平台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充电场所桩站状态查询、充电导航、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等服务,为政府部门资金发放、市场监管、数据统计等提供数据支撑,接受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和监管,不受市场主体干预;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评级评价和检测验收,评级评价结果在市级平台上向社会进行公示,评价结果不达标者,取消其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和代收电费,费用收取须明码标价并支持第三方支付。对恶意降价、抬价、扰乱行业市场等不良竞争行为,经市级平台认定恶性竞争的,将扣除当年企业评级评价分数。
第二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拆除充电设备,还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对于已经完成市级平台接入的充电基础设施,须及时完成停运下线备案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统筹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组建济南市新能源汽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会,作为市级平台实施主体,统筹负责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数据接入、评级评价等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级平台应建立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备检测等行业“白名单”,针对设备质量、安全体系、专业资质、运营服务、行业市场、维保响应、市民评价等综合情况进行严格筛选,建立“一站式”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解决服务管理、设备故障等问题,维护行业高质量发展,确保车主安全、高效用电。
第三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得享受有关补助和奖励政策;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法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对不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给予项目备案、提供土地、通电和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 财政政策支持。
(一)通过申请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市级预算内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
(二)鼓励区县(功能区)根据各地情况,合理统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支持。
(三)鼓励电动汽车“绿碳积分”应用模式推广,通过与充电、停车等领域互联互通,打造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市场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第三十二条 配套电网接入服务。
(一)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
(二)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应成本据实纳入准许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三)电网企业应当制定充电基础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
第三十三条 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社区改造范围,加强老旧小区配电设施改造,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既有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统筹推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安装建设条件,指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等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
报建手续,指办理立项或备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为持续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了《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济南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推广应用行动计划 (2023—2025年)》精神,进一步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使用,市发展改革委自2023年下半年开始,牵头起草《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座谈的基础上,积极吸纳行业企业意见,围绕科学布局、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宗旨,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在多次讨论、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鲁发改能源〔2022〕4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要求,制定“出台具体配套政策,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水平”。
为做好政策衔接,促进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持续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了《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5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公开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意见建议。
在此,对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