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精神,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实施“信用惠民”激励措施,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内个人诚信积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诚信积分,是指依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科学设置和规范统一的评定指标体系,计算得出的反映个人诚信状况的分数。积分名称为“泉诚分”。
第五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及个人诚信积分的建设、应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我市个人诚信积分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分类与归集
第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八条 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反映个人基本状况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失信信息是指经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三)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四)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个人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其他信息是指经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认定的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三)履约践诺信息;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鼓励个人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提供本人表彰奖励信息、社会公益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授权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共享与应用,作为开展个人诚信积分评价的重要依据。
个人应对自主申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积分计算与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个人诚信积分默认初始得分为600分,在此基础上依据个人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加分和减分。
第十四条 个人诚信积分从高到低设立6个信用等级,依次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具体对应关系如下所示:
(一)分值≥700分的,为AAA级
(二)650≤分值<700分的,为AA级
(三)600≤分值<650分的,为A级
(四)550≤分值<600分的,为B级
(五)500≤分值<550分的,为C级
(六)分值<500分的,为D级
第十五条 个人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为失信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其他信息中,表彰、奖励等信息原则上终身有效,期间被依法依规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除外;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评价有效期为认定之日起1年;其余信息评价有效期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认定。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个人诚信积分评价范围。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个人诚信积分分值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根据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评定指标体系计算生成,信用等级按照第十四条评定标准确定,每周更新一次。
第四章 积分查询及应用
第十七条 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激励导向原则,不得以个人诚信积分低为由限制个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个人可查询本人的个人诚信积分,享受“信用惠民”激励措施。
查询他人个人诚信积分的,应当提供有关授权证明、约定的查询用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对诚信积分较高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三)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能,研究制定本单位个人诚信积分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积极探索个人诚信积分惠民应用措施。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在金融、医疗、教育、文旅、养老等领域积极拓展“信用惠民”应用场景,给予守信主体更多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其他城市合作,推动个人诚信积分互认、“信用惠民”激励措施共享。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个人对本人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诚信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不作为个人诚信积分的计算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