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5-00063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5-04-11 发布日期: 2025-04-1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题: 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事业发展中心),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国网莱芜供电公司、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
为规范价格管理,近期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211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申报审核流程。各区县(功能区)粮食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共同初审,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粮食初加工品种、初加工类型以及用电设备,电网企业负责确定是否具备分表计量条件以及容量比例,共同初审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粮食储备与产业处)。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区县(功能区)有关部门及电网企业、济南产发集团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政策送达粮食初加工企业,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享受政策。
三、加强政策执行监督。各区县(功能区)有关部门、电网企业、济南产发集团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初加工用电设备明显变化的,应及时提醒粮食初加工企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211号)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5〕21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价格管理,根据《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关于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国粮粮〔2019〕240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明确粮食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粮食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稻米、玉米、小麦、大麦等原粮进(出)仓、筛选、色选、清理、烘干、分级打包用电;燕麦、荞麦、小米、高粱等谷物的净化、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花生、芝麻、食用豆类的剥壳、清理去杂、浸洗、烘干用电。
二、执行程序
符合条件的粮食初加工企业可填写《粮食初加工用电申请表》,向县级(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申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部门、电网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函告当地电网企业。农业生产电价政策自发文次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粮食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独立装表计量。若加工企业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进行分算,分别计价。
(二)粮食加工企业用电设备有明显变化的,应及时提出申请,重新履行申报、审核流程。如私自变更用电设备,将取消执行粮食初加工电价,并按实际用电性质补缴电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电网企业结合各自职责,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惠及广大粮食初加工企业。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
附件:粮食初加工用电申请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