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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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针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济政发〔2022〕5号)启动了实施后评估工作,并结合外地市先进做法和我市实际,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jnfgw_tz@jn.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济南龙奥大厦D801房间,邮编2500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代建制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字样。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
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交)工验收、结(决)算和交付使用等进行专业化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单位,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中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中明确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负责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并履行相关代建职责的单位。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市政设施等领域的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及有特殊要求的项 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代建制管理工作,牵头制定本市代建制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开展代建工作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按职责做好相关事务性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筹措,并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审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项目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额,代行建设单位职责,从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负责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办理项目移交,依法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 ,项目(法人)单位向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可依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一)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 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 对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
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代建项目。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 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应当签订代建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代建单位管理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备一定的实力 ;
(二) 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或工程监理资质,或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和工程设计资质,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等级 ;
(三) 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代建工作、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咨询的经验和能力 ;
(四) 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 ;
(五) 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六) 具有良好资信水平,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 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 近3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过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事故主要责任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 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且惩戒措施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的。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责任单位配合,从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质量安全管理、资料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对代建单位的过程评价和履约评价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 组织制定代建制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 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实施代建项目;
(三) 审核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审批初步设计概算;
(四) 组织实施代建单位考核评估和后评价;
(五) 监督检查代建项目实施,制止、纠正有关违法行为,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 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提出项目需求、功能定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 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选择和委托等工作,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
(三) 会同代建单位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报责任单位审核后实施;
(四) 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落实,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
(五) 参与施工图设计、工程变更、概算调整及相关评审工作;
(六) 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代建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及时出具委托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签章等;
(七) 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招标工作,将发现的问题报告责任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八) 参与项目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后,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九) 参与对代建单位考核评价;
(十) 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负责督促代建单位落实项目推进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本单位项目管理目标、工作机制及总体方案,推进项目建设;
(二) 审核确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
(三) 根据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跟踪、协调、检查、督促代建单位推进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四) 督促代建单位抓好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交)工验收、结(决)算和交付使用;
(五) 督促代建单位上报项目建设信息,并核实代建单位上报的信息;
(六) 审核代建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和预备费使用;
(七) 强化代建项目的过程监管;
(八) 协调推动代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代建组织机构,配备符合代建合同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
(二) 合同签订后制定切实可行的代建工作计划、措施;
(三) 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审;
(四) 以项目(法人)单位名义办理代建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
(五) 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
(六) 负责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全过程管理;
(七) 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八) 协助项目(法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九) 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 组织项目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整移交项目建设及竣工材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 配合代建考核评价、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十三) 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确定实行代建制后,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代建,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实施过程中若出现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时,应就变更原因、影响分项投资及总投资情况、影响工期情况,由代建单位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报告;需使用基本预备费时,须获得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附具相关支撑材料,经责任单位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在招投标、基础施工完成、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责任单位应当开展投资和工期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签订前,项目(法人)单位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具体担保方式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组织实施代建。因不可抗力事件、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签署补充合同(协议)重新约定。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须按照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代建单位承担保修责任,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在三个月内向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工程和财务档案、竣工资料、资产等移交手续,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工期等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
第二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财政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筹措并落实到位,与政府投资同步、同比例拨付。
第三十条 前期已发生的土地购置及其他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专账管理,竣工后一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代建管理费原则上预留5%-10%,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第三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由代建单位向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三十三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资金使用情况,重大、特殊情况及时报送,竣工验收后报送代建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章 奖惩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因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等工作,实现项目竣工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复的概算总投资有结余的,可将结余资金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代建单位,其余部分缴回市财政或按投资比例退回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因代建单位原因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建设项目建设或者给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省关于项目代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济政发〔2022〕5号)自2022年5月26日起实施,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共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16个,主要集中在社会民生领域。从实施效果看,代建项目在规划设计、安全质量、工期控制等方面专业化管理水平得到提升,逐步减少了建设管理脱节、工期控制不合理等项目管理不善现象,同类项目投资控制较代建制模式施行前得到改善,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过程管理不严、对代建单位的考核评价不完善等。针对出现的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启动本次修订工作。通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力求使修订后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实用,以更好地服务于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二、修订内容
围绕职责划分、适用范围、代建单位管理等方面内容,对《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旨在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责任,细化代建单位职责,加强对代建项目投资和工期控制等过程管理。
1.根据代建实际,第三条中增加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的定义,相应调整修改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增加第十六条责任单位的职责。
2.结合先进地区经验,修改第四条实行代建制项目的范围;修改第五条删除了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委托单位的表述;修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增加第九条第六款、第七款选择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第十条不得作为代建单位的条件。
3.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修改第十八条、增加第二十二条,增加了投资分项控制及预备费如何使用的表述。
三、制定依据和参考文件
1.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712号令);
2.《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3.《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
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
5.《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规〔202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