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络
远程异地评标相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各分中心,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规范全市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推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规定,借鉴外地市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全市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二)各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主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及投诉处理工作,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做好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工作,协助做好相关投诉处理。
(三)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按照全省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和场地设施标准要求,配备和维护音频通话、视频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实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对接”,保障省、市、区系统互联互通,做好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秩序维护、评标过程见证、数据记录、系统保障等辅助支持工作。
二、推广适用范围
(一)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面条件标准的均应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具体标准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全部采用跨省网络远程异地评标:
(1)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亿元及以上的
施工类项目;
(2)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7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1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全部采用省内跨市网络远程异地评标:
(1)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5亿元的施工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0.5-5亿元的施工类项目;
(2)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7000万元的采购类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300—120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
3.市级立项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铁路专用线等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名单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标准执行。
4.其他行业网络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执行标准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或参照执行。
(二)符合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项目,主场应采用市域内多点分散评标方式进行专家分散,具体办法参照济发改公管〔2024〕184号文件执行。
(三)应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主要有:
1.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评标要求,不适
宜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无法进行的;
3.其他不适宜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
(四)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但未达到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项目,不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
三、评标组织实施
(一)主场副场确定。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受理所在地的评标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评标现场为副场,主、副场均应设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副场由“济南市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随机产生。采用跨省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应至少选择2个副场;省内跨市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应至少选择3个副场。
(二)评标方式确定。各招标人应在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包括跨省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省内跨市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同步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评标专家抽取。省内跨市网络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
专家抽取,依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利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在主场随机抽取主、副场所在地评标专家。跨省网络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抽取,应按主场提交的评标专家需求申请,由主、副场分别按各自所在地省级专家库管理办法抽取评标专家。
(四)评标专家组成。组建评标委员会应科学确定专家数量及专业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的,主场成员应不超过2人;7人的,主场成员应不超过3人;9人及以上的,主场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在主场评标,并计入主场成员数量。
(五)主、副场专家同权同责。组织评标过程,主、副场评标专家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均应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登录主场电子交易系统,按规定流程评标。
1.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组长);
2.使用主、副场提供的视频会议系统,完成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讨论;
3.讨论出现分歧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投票表决;
4.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报告等文件后,进行电子签名;
5.评标结束,经评标委员会主任(组长)同意后,评标委员
会成员离场。
评标专家报酬和差旅费,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标准按主场评标专家所在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六)评标结果复核。网络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网络远程异地或者集中复核。
(七)中标结果公布。主、副场均应妥善保存网络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和电子资料,中标结果等相关资料在主场法定媒介对外公开发布。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副场将评标活动音视频等相关资料移交主场,由主场统一保存,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交易数据统一计入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
(八)做好见证服务保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履行评标专家身份核验、通讯工具集中保管及技术保障职责。评标时间较长、需隔夜评标的,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隔夜评标服务保障和评标现场管控等相关工作。
四、做好应急管理
(一)市级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据省、市规范,制定全市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市、区(县)两级应急处置权限及联动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完善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管理台账。
(二)因停电、第三方恶意攻击、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
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断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全力排除故障,并及时协调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妥善做好评标专家安置工作;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并协助招标人调整工作安排。
(三)电子签名无法实现身份认证时,相关文件可采用手写签名并扫描上传方式签署。
五、推行时间要求
(一)2025年7月底前,完成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建设、调试及运行工作,软件、硬件设施达到全面开展省内跨市、跨省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标准。
(二)2025年9月底前,分行业领域分阶段推动全市房建市政、交通运输、园林绿化、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省内跨市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试运行工作。
(三)2025年11月底前,扩大跨省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协议城市范围,分行业领域分阶段完成跨省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试运行工作。
(四)2025年12月底前,实现省内跨市、跨省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全市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推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规定,在参考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了《济南市关于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济南市关于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强化责任落实、推广适用范围、评标组织实施、做好应急管理、推行时间要求等5部分内容,明确了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方式及规模标准,主要包括:(一)采用跨省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项目,推行规模标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中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7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1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二)采用省内跨市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项目,推行规模标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中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5亿元的施工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0.5-5亿元的施工类项目;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7000万元的采购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300—120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
市级立项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铁路专用线等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名单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标准执行。其他行业网络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执行标准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或参照执行。
三、参考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5)》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公管
〔2022〕887号)
5.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鲁公管办〔2025〕2号)
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公管规〔2024〕881号)
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4〕77号)
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4〕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