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能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为规范济南市能源领域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济南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济南市能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22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gw_dlc@jn.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E1441室。
3.联系电话:51707402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
济南市能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能源领域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能源工程,是指济南市市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电力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不含为其他行业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配电、电力迁改、油气长输管线迁改等工程。
第三条 全市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功能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
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全市能源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能源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做好全市能源工程领域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区县(功能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能源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做好辖区内能源工程领域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第四条 能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全过程、工程造价、招标结果等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充分履行招标单位权责,科学制定招标计划及实施方案,完善档案规范管理,确保招标工作合法合规。
第二章 制定依据
第五条 本意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
(四)《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
(六)《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2号);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
(九)《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27号);
(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十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1〕628号);
(十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
(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第三章 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 必须招标的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工程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能源工程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能源工程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工程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情形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公告可以与资格预审公告一并发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应当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介发布。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文本,并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条件(项目名称、批文名称与编号、资金来源与比例、项目法人、招标人、代理机构等);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规模、招标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格条件和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其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等);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方式、地点等);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七)联系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方案策划、需求管理、处理异议、合同管理、督促履约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开标。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能源主管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主要监管内容包括:
(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澄清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处理本级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
(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上报不良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四)其他依法必须接受指导、监督的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采取标后评估等方式,每年对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合理确定随机抽查对象、比例和频次,加强对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招标投标活动标前、标中和标后监管责任,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要求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按监督权限向相应的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媒介公开本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2025年8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济南市能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济南市能源领域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权益、规范当事人主体行为,明确相关监管领域和责任,提升济南市能源领域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济南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济南市能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制定依据、招标与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督管理、附则等6章31条,主要对适用范围、监管内容、监管责任和招标投标各环节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一)适用范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济南市市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电力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不含为其他行业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配电、电力迁改、油气长输管线迁改等工程。
(二)监管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督管理、投诉案件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
(三)监管责任。明确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功能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活动标前、标中和标后监管责任,每年对依法应招标的能源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加强对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四)行为规范。对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开标、中标、定标等全流程行为进行规范。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
(四)《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
(六)《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2号);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
(九)《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27号);
(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十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1〕628号);
(十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
(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