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5-0021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09-15 发布日期: 2025-09-1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发改公管〔2025〕264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的通知
济发改公管〔2025〕264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司法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5〕619号)要求,持续推进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统一,现就清理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对截至2025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及规则)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
二、任务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对清理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清理,确保全覆盖、不遗漏。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负责本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汇总;各区县(功能区)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区域范围内本系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的清理规范工作;市直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和指导本系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的清理规范工作,负责本部门招标投标规定的清理,汇总和审查本系统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清理。一是政策文件清理方面。10月10日前,各区县(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别对照通知要求,在《山东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版)》和《2023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结果》(见附件1)的基础上,组织对清理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逐一进行排查,确定需要清理的文件清单,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等清理意见,按程序和权限作出处理。二是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清理方面。针对全市各行业领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已公开发布的评标办法和规则,市直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逐一进行梳理排查,报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评标办法及规则清理台账及时间计划表》(附件2)。
(二)汇总公示结果。10月27日前,各区县(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清理情况进行梳理研判后,填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清理台账》(附件3),同时,形成清理结果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汇总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结果,并征求市司法局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发布目录清单。12月15日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调整完善后形成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各行业领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及规则)修订时间计划,及时协调推动修订工作进展。完成修订的,面向社会公布结果。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准确把握清理重点,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区县(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
请各区县(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填写清理工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联系方式(附件4),于9月17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张娜,联系电话:51707390;
2.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评标办法及规则清理台账及时间计划表.docx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