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6-0002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1-23 发布日期: 2026-01-2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题: 《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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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饲养犬只的家庭与单位逐渐增多,犬只管理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议题。为规范市民群众养犬行为,加强犬只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我市对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实行登记收费制度。此前发布的养犬管理服务费文件已执行期满,且运行较为平稳,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确保养犬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原有收费标准,并印发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三)《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四)《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济南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财税〔2021〕23号)

三、出台目的

保障养犬管理延续,为犬只登记、电子标识植入、号牌发放等管理工作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同时通过收费机制增强养犬人责任意识,推动依法登记、文明养犬,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四、重要举措

(一)收费适用范围。政策明确了需履行缴费义务的主体与地域范围。具体而言,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区(县)两级政府依法划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范围内,所有饲养犬只的个人与法人单位,在为其犬只办理登记手续时,均有义务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同时,秉持社会关怀,对服务于盲人的导盲犬及服务于肢体重度残疾人士的扶助犬,豁免征收此项费用。

(二)延续收费标准。为确保政策连贯性与管理预期稳定,政策延续执行既有的收费价格体系。该体系根据登记主体(个人或单位)及登记类型(初次登记或年度续期)进行差异化设置。个人饲养犬只,办理初次登记时需缴纳的费用为每只300元,其后每年的登记续期费用为100元。单位饲养犬只,相应的初次登记费为每只700元,年度登记费为300元。

(三)规范征收管理。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征收主体上,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收工作。在征收流程上,使用由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电子财政票据,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规范操作。

(四)加强社会监督。政策强调了收费行为的公开透明原则。承担收费职责的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依规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文件等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此举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五、与上级政策异同说明

本通知是在省级授权范围内,对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延续性文件。其制定严格遵循《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济南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财税〔2021〕23号)的要求,收费性质、征收主体、资金管理方式等均与省级批复保持一致。同时,收费标准亦贯彻落实了《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六、关键词诠释

(一)养犬管理服务费:指为开展犬只登记、发放号牌、植入电子标签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法向养犬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二)重点管理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养犬管理实际需要依法划定的、实行严格犬只登记管理的区域。

(三)初始登记:指犬只首次办理养犬登记,包括信息录入、身份标识发放等手续。

(四)年度登记:指养犬人每年度为已登记犬只办理的续期登记。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监审处(收费管理处)

咨询电话:0531-5170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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