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6-6177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4-01 发布日期: 2026-04-0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粮规〔2025〕437号)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改粮检〔2026〕79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粮规〔2025〕437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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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粮规〔2025〕437号)的通知

发改粮检〔2026〕7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粮食事业发展中心(粮食和储备中心),各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济南济粮集团:

为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粮规〔2025〕437号)要求,结合省粮食和储备局文件部署,现就做好全市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台账管理责任分工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经营台账管理的具体指导与日常监督。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台账管理责任分工,建立辖区内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名册,重点掌握政策性业务主体、商业性经营主体、非企业主体三类对象的台账建立情况。

二、区分三类主体细化管理

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对以下三类主体分别明确管理重点:

(一)政策性业务主体。包括承担市、区县两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台账必须体现政策执行全过程,特别是储备粮轮换计划、出入库记录、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确保政策性业务可追溯、可对账。各区县要指导承储企业每月按时完成台账整理归档。遇指标、品种划转调整等样表未涵盖的情况,可另作统计。

(二)商业性经营主体。包含辖区内所有从事商业性存储、粮食加工、购销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重点核对购销交易信息与资金财务信息的匹配性。各区县在日常检查中,要将台账与收购码单、销售发票、出入库凭证等原始凭证进行交叉核对,发现账实不符的及时核查。

(三)非企业主体。包括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台账坚持简便易行原则,保证具备业务发生日期、品种、数量、金额、计量单位“五要素”即可。各区县在夏秋粮集中收购期可组织集中指导或上门服务,帮助其掌握基本记录要求。

三、规范台账统计与系统衔接

(一)各区县、单位要结合经营主体实际,现有会计账簿或信息化系统已涵盖台账内容的,可维持现状,不再重复建立实体账本。

(二)粮食经营主体台账要与日常收购进度“五日报”、价格监测、流通月报年报等监测统计相衔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

(三)积极支持信息化报送,注重信息化赋能与基层减负统筹,目前省粮食和储备局正在山东省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中增设粮食经营台账功能,下一步各区县可组织有意愿的经营主体无偿使用。对使用平台的企业,可相应减少实地检查频次,以系统数据核查为主。

四、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县、单位要认真开展粮食经营台账管理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按照年度粮食流通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结合政策性粮食检查、粮食流通市场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等工作,将台账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必查项。重点检查台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损毁;保存期限是否达到3年以上;政策性业务台账是否体现政策执行全过程;与相关报送数据是否一致等方面。对发现台账不规范的,以指导整改为主;对逾期不整改或多次出现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各区县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市发展改革委粮食监督检查处联系。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各区县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附件: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粮字〔2026〕21号).pdf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