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6-6197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8-04 发布日期: 2026-08-1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等6部门关于强化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核验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发改公管〔2026〕178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强化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核验工作的通知
济发改公管〔2026〕178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强化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核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代理信息登记
(一)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内依法设立登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进行信息登记。登记路径: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jt.shandong.gov.cn/)→专题专栏→业务系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市场主体登录,注册后登记相关信息。登记后,代理机构可自行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公布状态。省外机构应通过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二)信息登记内容及变更。代理机构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姓名;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应提供评标场所地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二、加强进场登记核验
(三)更新主体库信息。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开展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信息公布后,应同步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内完成代理机构主体库信息的更新维护。自2026年8月6日起,系统将启动主体库信息集中维护工作,具体维护路径为:登录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用户中心→企业管理→基本信息→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整截图及网址链接。代理机构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内同步更新主体库对应信息。
(四)项目登记信息核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业务时,须核验代理机构信息是否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下一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将在项目登记环节,实现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线上自动核验,系统将自动调取主体库内已登记信息,代理机构无需重复填报。主体库中信息无效或材料缺失的,项目登记窗口将自动弹窗提醒,代理机构须及时在主体库中完成信息修正。
(五)投诉举报机制。发现及收到举报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自接到线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招标人,并同步将线索移交至项目行政监督部门。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自接到线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尚未开标的项目,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立即暂停后续交易活动,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再行恢复。
三、强化项目负责人管理
(六)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代理机构应从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作为项目负责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其姓名。项目开评标期间,除已登记的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允许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代理机构服务区域。
(七)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确无法继续履职的除外。确需变更的,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通过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方式发布变更信息,同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变更。因临时变更项目负责人影响正常开标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规范代理机构选取
(八)招标人规范代理选取。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代理机构中,自行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并在“信用中国”等查询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信息,作为委托决策的参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九)招标人规范委托协议签订。招标人不得与未登记、已登记但被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招标人可将招标代理机构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信用评价良好等相关条件列入《委托代理协议》条款,以保障选取的代理机构符合要求。
凡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应遵守本通知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及信息登记管理工作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反映。
联系人: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人员;
咨询电话:0531—59596642、0531—59596643。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