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6-6190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5-19 发布日期: 2026-05-1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继续执行我市普通型、礼宾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发改成本〔2026〕108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继续执行我市普通型、礼宾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济发改成本〔2026〕108号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关于重新明确我市普通型、礼宾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62号)已执行期满,为保持我市客运出租车行业价格水平稳定,经研究,决定我市普通型、礼宾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普通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礼宾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基础运价标准为:
1、普通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起租运价三公里9元,车公里运价每公里1.50元。
2、礼宾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起租运价三公里12元,车公里运价每公里1.80元。
二、普通车型和礼宾车型的回空费和低速运行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6公里(不含6公里)至20公里(含20公里)部分加收50%车公里运价;
20公里(不含20公里)至35公里(含35公里)部分加收100%车公里运价;
35公里(不含35公里)至100公里(含100公里)部分加收150%车公里运价;
100公里以上部分加收175%车公里运价。
三、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营运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开始计时收费,前5分钟每分钟加收0.40元,5分钟后每分钟加收0.50元。
四、普通车型和礼宾车型夜间费计费标准:一、四季度21:00至次日6:00及二、三季度22:00至次日5:00,加收15%(车公里运价)夜间费。
五、电召服务费执行原标准:每乘次5元。
六、运距超过60公里的属于长途包车,需按照乘客要求,可以根据计价器打表计费,也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费用,但须出具当日出租汽车专用票据。
七、出租汽车在载客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过桥费用由乘客负担。
八、经乘客允许,可以沿路合乘其他乘客,首先上车的乘客按其计费标准享受7折优惠,后上车乘客按其全程计费标准支付。
九、每100米计量一次计程收费,终点结算时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直接进位到0.50元或整元。
十、礼宾型出租汽车不得超过巡游车总量的30%,具体准入标准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符合准入标准的车型,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对外公布。
十一、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计价器调整和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签,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许可的经营区域在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的巡游出租汽车。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重大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