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6-6190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5-19 发布日期: 2026-05-1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发改成本〔2026〕109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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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

济发改成本〔2026〕109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殡葬服务机构、殡葬服务经营主体:

为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强化殡葬事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收费项目清单化管理

我市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严格按照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规定执行,具体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和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七项服务。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结合群众殡葬需求,制定全市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全市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各殡葬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清单之外无收费”,对照市级清单收费,凡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规范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

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殡葬服务机构应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上限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一)定价项目及原则。

1.定价项目。下列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社会投资举办的经营性公墓中配建的公益性墓位的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

对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不保留骨灰,以及按规定以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方式处置遗体、骨灰的生态安葬,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因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可适当收取生态安葬费,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定价原则。制定殡葬服务政府指导价,应坚持公益性定位,严格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程序,并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后的成本为依据,按补偿合理成本原则确定。对于违背殡葬服务主体功能的建设投入等不合理投入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墓位使用费定价成本为墓穴、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所对应的成本,墓碑成本参照当地市场普通类墓碑价格计算。格位使用费定价成本为格位、相关建筑工料等所对应的成本。维护管理费定价成本为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相关设施翻新建设投入等所对应的成本。

(二)定价程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实行依申请定价管理。

1.市属殡葬服务机构定价流程。市属殡葬服务机构应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经营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报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核定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2.区县(功能区)殡葬服务机构定价流程。各区县(功能区)的殡葬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所在地民政部门对其经营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形成收费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其中,区县(功能区)开展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机构,因生态安葬成本过高拟收费的,生态安葬费定价流程按照市属殡葬服务机构定价流程执行。

3.对审批手续、用地手续、投资主体等方面存在合规性问题,或者存在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暂不具备政府定价条件的殡葬服务机构,由市民政部门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其合理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告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各区县(功能区)民政部门需配合做好摸底上报工作。

三、明确非基础项目收费管理

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市级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本通知第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四、加强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用品价格指导

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控制采购成本,降低采购价格。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市民政部门应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各殡仪馆要以满足群众基本需求为主,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供应,最大限度减少同类商品之间的档次和价格差别,避免群众盲目攀比、增加支出负担,推动形成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移风易俗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强化殡葬服务和收费监管

(一)规范收费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相关费用,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并向村民公开公示,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报备后执行。

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包含20年维护管理费。本通知制定出台前,已依法依规销售或签订使用协议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销售的要将维护管理费纳入墓位(格位)使用费。墓位(格位)使用满20年后,按到期时的收费标准缴纳维护管理费,每次续费年限不得超过20年。骨灰堂、公墓的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费用建立维护基金,在市、区民政部门的监督下实行专账管理,用于后续维护和管理。除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安葬服务收费外,各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

事业单位性质的殡葬服务机构基础项目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推行线上集中公示制度。市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全市殡葬服务机构名单、性质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各区县(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同步做好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的公示链接或信息转载。

(三)加强线下服务场所公示。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切实提高收费透明度,在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鼓励将采购价和销售价同步公示。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建立费用收取确认环节的录音、录像流程,确认办丧群众殡葬服务需求,详细说明服务内容、细项费用、总计费用等内容,并形成收费清单,由丧属签字确认后方可收费并提供服务。

(四)加强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监管。市、区县(功能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全面使用民政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加强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监管。

(五)强化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市、区县(功能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服务项目,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依法加强对非基础服务项目收费的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市、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权限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测,及时准确了解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根据殡葬服务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销差价(率)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项严格按照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文件执行,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pdf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