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5-00281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02-06 发布日期: 2025-02-0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重新公布济南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重新公布济南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为健全完善我市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托育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婴幼儿家庭和托育服务机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托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重新公布济南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5〕25号)。为便于各方准确理解和执行,现就相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2年1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济发〔2022〕15号)。其中,明确我市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23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进一步明确了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及定价规则等。为规范我市托育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家长育儿负担,引导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经成本调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等工作程序,2024年2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济南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试行1年。根据试运行情况,为保持政策平稳衔接、运行,经研究决定重新公布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

《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济发〔2022〕15号)

三、出台目的

(一)规范市场收费秩序。通过明确收费项目、划分定价方式、设定政府指导价上限、细化退费规则等,为各类托育机构的收费行为划定清晰界限,遏制乱收费、高收费、不规范收费现象,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促进普惠服务发展。通过对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并设定相对较低的收费标准,降低家庭入托的经济负担,引导和支持更多托育资源提供普惠性服务,扩大普惠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

(三)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既保障婴幼儿家庭(消费者)对收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通过公示、合同、退费规定等维护其经济利益;也保障合规经营的托育机构(提供者)依法依规获取合理回报的权利,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四)提升服务管理透明度。强制要求收费公示、签订服务协议、公布伙食费收支等,推动托育机构提高管理规范化和运营透明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机构资质。将政策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于市内主要城区(含功能区)内,依法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机构。这确保了管理对象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基础。

(二)清晰界定收费项目体系。系统划分了托育服务收费的四大构成: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如伙食费、接送费、延时托管费)和代收费(如床上用品费、保险费)。明确了各类费用的性质、计费单位和收取原则,特别是强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非营利、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托育费捆绑。

(三)实施差异化的价格管理机制。一是市场调节价。适用于非普惠性托育机构,由机构自主定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满足多元化、个性化托育需求。二是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适用于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为核心普惠服务设定价格“天花板”。最高限价标准根据机构性质(公办/普惠民办)和婴幼儿月龄班型(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进行精细区分,定价水平逐级递增,体现了对更低龄、更高照护难度班型的成本考量。

(四)设定灵活的服务形式计价规则。明确全日托收费标准为基准,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形式可在基准上按小时折算,并允许在一定比例(不超过20%)内上浮,具体由双方协议约定。这适应了家庭多样化的托育时间需求,给予了市场一定的价格形成空间。

(五)建立细致的退费保障制度。区分了因不可抗力或机构原因(如公共卫生事件、寒暑假)停托,以及因婴幼儿个人原因未入托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了强制退费要求和阶梯式退费比例(如整月未入托退80%,在托不足半月退50%等)。同时鼓励机构提高退费比例,并强调通过合同约定明确退费办法,平衡了机构运营成本与家庭合理权益。

(六)强化全流程信息公开与合同约束。一是强制公示。要求托育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服务性质、收费项目、标准、退费政策等,且规定招生前未公示或未明确调价的,对新招婴幼儿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标准,有效抑制了随意涨价。二是合同管理。要求托育机构必须与家长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收费、退费及双方权责,将管理要求固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根本保障。

(七)赋予区级一定的调整权限。允许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规定程序后,结合本地居民收入水平、普惠率等情况,适当上浮本区域的最高收费标准,增强了政策对不同区域实际情况的适应性。

五、与上级政策异同说明

本通知是在省级政策框架下,全面承接并细化了《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的核心原则、收费项目分类、定价管理方式(市场调节价与政府指导价结合)等基本框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具体实施性文件。相较于省级办法的原则性、指导性规定,本通知在以下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创新。一是适用范围具体化。省级办法适用于全省,本通知则精确划定了济南市适用的具体行政区划范围(明确列出各区及功能区),并强调机构需“依法备案”,管理对象更具体。二是收费标准量化。省级办法未规定具体收费金额,本通知为公办和各类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不同班型(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明确了具体的月度最高收费标准。三是退费规定更细致。本通知制定了详细的阶梯式退费比例(80%、50%、不退),并区分了不同停托原因的处理方式。四是半日托/计时托计价规则明确。规定了以全日托价为基准折算,并设定了20%的上浮上限,解决了其他服务形式的定价难题。四是区级调整权限明确。赋予了区级部门在履行程序后上浮最高收费标准的权限,这是结合济南市域发展不平衡实际进行的制度设计。五是合同协议强制化。更加强调签订合同协议作为明确双方权责的必要环节。六是更具针对性。本通知密切围绕济南市的管理需要展开,如明确“适用范围”、详细列出“收费标准表”、规定“其他区县”需制定方案报批等,均是针对本市治理需求的安排。

六、关键词诠释

1.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指在本通知适用区域内,经依法备案,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包括独立的托育机构、幼儿园附设的托班等。

2.普惠性托育服务:指面向广大婴幼儿家庭,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其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价管理。

3.托育费: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基本照护、早期发展指导等核心托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是托育服务收费中的主要项目。按“元/人·月”计费。

4.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在本政策中,体现为对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费设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机构收费不得突破此上限,但可在上限内自主定价或下浮。

5.市场调节价: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适用于本政策中的非普惠性托育机构。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监审处(收费管理处)

咨询电话:0531-51708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