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2-00340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4-0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印发《济南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南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国网莱芜供电公司,各有关市属企业

济南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 3月31日

 

 

 

 

济南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促进供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济南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用地具体以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定额、统筹结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不同用地性质实施定额管理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供电基础设施由政府出资委托电网企业代为建设资金支出实行专账管理,由电网企业统筹使用、接受监管

第四条 定额标准

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住宅类、商办类用电按照储备地块的土地面积,工业类用电按报装容量,实施定额计算。本细则试行期内定额标准为:住宅类38/平方米,商办类35/平方米,工业类314/千伏安。

混合用地类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第五条 投资界面

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资金拨付

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定额标准,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合理安排资金,将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一)实施主体。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项目承接主体实施,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熟化包干成本中统筹解决,项目承接主体负责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

(二)预算申请。用地取得规划意见后,承接主体告知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提出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申请,承接主体依据申请(并附发票)按定额标准将70%的建设资金拨付至电网企业专户。

(三)尾款拨付。供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电网企业按照约定向承接主体提出剩余30%资金的申请,承接主体应及时拨付剩余款项。

未通过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的储备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定额调整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土地储备实施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建立定额标准定期调整机制。

按定额标准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不足以覆盖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在下一周期调整定额标准时统一调整。

第八条 管线建设运维

用地取得规划意见后电网企业确定电力接入工程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基础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建设,相应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在土地供应前建设完成。建成后,电气部分产权移交至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运行维护,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由电网企业使用。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电网企业电源接入点应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建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经电网企业和用户协商,可据实适当调整。

(二)对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的成片开发区域等个别特殊项目,接入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项目,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在土地出让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明确接入费用出资方式。

(三)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规定执行。供电基础设施也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第十条 附则

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