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0-0196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7-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印发《济南市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济南市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能源安全监督管理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钢城区发展改革局、各煤矿企业:

    现将《济南市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对济南市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督促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煤矿企业、煤矿(生产、基建)、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三)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四)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八)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四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 对列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煤矿,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安全核准和协助办理有关证照;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执法频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
    对列入“黑名单”的技术服务机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重新审查相关资质或者业务范围,直至撤销其相应资质。

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一律取消相关评先评优资格,采取安全约谈、强制培训等措施予以惩戒,并将其失信行为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衔接。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程序:

    (一)取证:对拟列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核实或取证。

    (二)审核:取证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政策法规处进行信息初审,报请委办公会审议确定。

    (三)告知:对确定的信息,由能源安全监督管理处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告知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听取申辩意见,对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告知过程中要严格按有关程序由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并再次审议。

    (四)公布:对最终确定的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对外公布。

    (五)撤销或者移出:列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者个人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条件行为的,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移出申请,经审核验收,报委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期限届满前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或者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由委主要负责人指定有关处室负责核实或者取证,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执行,并经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取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按程序办理。对在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2.单位“黑名单”信息公示表
              3.个人“黑名单”信息公示表 

           附件1-3《信息汇总表、单位公示表、个人公示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