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6-6199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9-11 发布日期: 2026-09-1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文字解读】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重新公布我市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文字解读】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重新公布我市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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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23年,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要求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同年9月,我市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63号)。鉴于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通知,确保政策连续性和幼儿园正常运转。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

三、出台目的

一是保持政策连续性。原文件有效期届满,通过重新公布并修订完善,确保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收费管理有据可依,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营。

二是规范收费标准调整程序。明确一园一审核管理制度和“幼儿园申请—区县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同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三级审核流程,杜绝幼儿园擅自提价。

三是保障幼儿家长合法权益。要求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本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确保收费水平合理可控,减轻家庭负担。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价原则。明确政策覆盖范围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办的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须以不高于所在区域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水平为上限,同时结合运营成本、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衡量后确定。各幼儿园在申请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本园的实际办学条件、师资配置及服务质量,确保定价既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又防止因收费过高加重家庭负担。

(二)实行“一园一审核”管理。明确申请调整保教费的条件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办的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运营成本过高情形,但同时须充分综合考虑办园条件、家长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具体定价流程为:一是幼儿园评估研究确需调价的,形成书面调整申请、填报审核表;二是经所属区县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同意;三是每年4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成本审核后核准最高收费标准。

(三)规范受理节点与审批纪律。每年4月底前集中受理,逾期未报的,当年度不再受理;如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提价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进一步强化审批的时间刚性约束。

(四)保障新旧政策有效衔接。已核定标准不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定价参考,避免产生价格传导效应。此前已获核准的收费额度继续有效,不因本通知出台而需要重新申报,保障政策过渡期间平稳有序。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是对《关于完善我市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63号)的修订完善。与旧版政策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一是新增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环节。旧版规定经所属区县教育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新版明确须经所属区县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后,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审核把关更加严格。二是明确申报时限。新增“每年4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逾期未报的,当年度不再受理”的时限规定,提高了管理计划的规范性。三是增加审核表存档数量。旧版审核表一式三份(申报幼儿园、区县教育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各存一份);新版改为一式四份,增加区县财政部门存档,与新增的财政部门审核环节相对应。

六、关键词诠释

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本通知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未纳入财政拨款保障范围,主要依靠自身收费收入维持正常运转的公办幼儿园。这类幼儿园的性质属于公办,但经费来源与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不同。

一园一审核:本通知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采取逐园成本监审,单独审批的管理方式。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监审处(收费管理处)

咨询电话:0531-51708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