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6-61943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6-30 发布日期: 2026-06-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济南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信用建设进入应用服务发展新阶段。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研并借鉴杭州、厦门等城市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决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三、出台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通过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个人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推动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应用。建立个人诚信积分管理体系,旨在对公民个人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以守信激励为原则,依法依规将其应用于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各环节,为诚信市民提供优惠和便捷服务,着力构建“信用有价、守信受益”的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风尚,提升全体市民诚信意识。
四、重要举措
《办法》围绕个人诚信积分全生命周期,从职责分工、信息归集、量化评价、场景应用、权益保障到实施衔接,构建闭环制度框架,共二十八条具体规定。
(一)厘清管理架构与适用范围。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监督,各区县及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适用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自然人。数据治理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原则,查询应用须经实名认证和本人授权,从源头保障个人信息权益。
(二)规范信息分类与归集机制。将信用信息划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分别明确来源主体和质量责任。公共信用信息细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失信信息严格限于依法认定的负面行为,简易处罚及轻微主动纠正情形不予纳入。市场信用信息依约采集,禁止捆绑服务和强迫授权。同时开放个人自主申报通道,鼓励提供表彰、公益等正面信息,丰富评价维度。
(三)建立积分量化与动态等级体系。以600分为初始值,加减分联动计算,对应AAA至D六个等级。积分按月动态更新,及时反映信用变化。差异化设定信息有效期:失信最长三年,公益服务类三年,表彰奖励类原则上终身有效,但建立事后核查撤销机制。避免永久追溯历史过错,充分认可正向贡献。
(四)拓展积分应用与守信激励。明确积分仅用于守信激励,严禁作为失信惩戒或限制基本权利依据。政府部门对高分人群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评优优先等便利;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主体开发信用惠民产品。同时推动跨城市积分互认和场景共享,扩大受益面。
(五)完善异议救济与信息安全。设立异议申请处理时限,市发展改革委在规定工作日内核查反馈。失信信息修复按国家、省规定执行,修复后不再纳入积分计算。禁止采集基因、指纹、血型、宗教信仰等敏感信息,相关单位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承担法律责任。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
联系电话:0531-5170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