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6-61980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6-08-18 发布日期: 2026-08-2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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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6〕61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为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关于做好2026年全省电力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5〕875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端用户电价形成机制

(一)后付费用户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直供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非电网直供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直供主体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账单中的工商业电量含税平均单价(含税单价=工商业价税合计金额÷工商业用电数量,下同)。

(二)预付费用户电价。终端用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方式的,非电网直供主体可以从以下2种电费收取模式中选择1种执行,选择后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变更。

1.预购电价+定期清算模式。工商业终端用户最高预购电价=山东电网上年度代理购电平时段算术平均电价/(1-12%)。“山东电网上年度代理购电平时段算术平均电价”,是指山东电网上年度(1-12月,下同)代理购电工商业(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平时段电度电价标准的算术平均价格(单位:元/千瓦时,小数点后面保留2位)。

2026年终端用户最高预购电价为每千瓦时0.83元(已含12%损耗,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2027年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随《代理购电价格公告》向社会公布。非电网直供主体应定期退补终端用户“预购电价”与“当月到户电价”的电费差额部分,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历史均价+无清算模式。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非电网直供主体上年度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非电网直供主体上年度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直供主体与电网企业的上年度电费结算账单中工商业含税平均单价。非电网直供主体按此方式结算电费的,当年电费差额可不再清算。

(三)市场价格传导机制。具备管理、计量条件的非电网直供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其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峰谷时段,应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标准执行。支持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直供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通过“勾选价格封顶选项”保障终端用户合法权益,具体根据《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各环节电价政策

(一)供电损耗等费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非电网直供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终端用户电价计算公式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非电网直供主体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等方式解决。

(二)多层级和多类型供电。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终端用户最终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非电网直供主体之间可协商分摊损耗比例,终端用户承担的损耗最高不得超过12%,未明确分摊比例的,损耗比例按非电网直供主体数量平均分摊。非电网直供主体同时服务居民、工商业等多类型终端用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政策执行,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本通知“终端用户电价形成机制”相关规定执行。

(三)分布式能源等配建设施。非电网直供主体(或第三方)建设分布式能源或配套储能等设施,获得(承担)的收益(损失)由产权单位享有(承担),不计入“工商业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非电网供电环境下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电价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损耗应列入充换电服务费,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四)绿电绿证交易。支持有绿电绿证需求的非电网直供主体,通过承诺承担全部环境溢价的方式,参与绿电绿证交易。相关环境溢价全部由非电网直供主体承担,不得转嫁至终端用户。

三、其他事项

(一)非电网直供主体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主动向终端用户公示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等价格信息,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电网企业负责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工作。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省市场监管局(价竞局)。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 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