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6-6201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9-16 发布日期: 2026-09-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JNCR-2026-0030003
  • 标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发改投资〔2026〕213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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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济发改投资〔2026〕213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规范开展代建工作考核评价,促进代建单位履职尽责,提升代建项目建设质效,现将《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考核评价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


(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51707124)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考核评价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代建工作考核评价,促进代建单位履职尽责,提升代建项目建设质效,根据《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量化、注重实绩、奖罚分明等基本原则,确保评价过程透明、结果可靠。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责任单位,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中明确的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单位,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中明确的建设单位。

本细则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负责对项目进行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并履行代建职责的单位。

第四条  在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代建单位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于在建代建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开展过程检查,原则上对每个代建项目至少开展1次过程检查,过程检查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过程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过程检查评分结果、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结算及决算办理、责任单位及项目(法人)单位评分、额外加分项。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实行赋分管理,满分为100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得分≥90分)、良好(75分≤得分<90分)、合格(60分≤得分<75分)和不合格(得分<60分)四个等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开展代建工作考核评价,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负责事务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参与对代建单位的考核评价,督促代建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及时整改问题。项目(法人)单位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落实对代建单位的奖惩措施。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考核评价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评价流程及标准

第十条  考核评价流程如下:

(一)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代建单位会同项目(法人)单位起草考核评价申请,经责任单位批准后,提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后,组织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等组成代建工作评价小组,进行现场勘察、资料审查、座谈交流,对代建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报告,对照评分标准,出具评价结果,项目(法人)单位依据评价结果,对代建单位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为配合考核评价,代建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考核评价申请;

(二)总结自评报告;

报告应全面、系统总结项目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批复执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投资控制情况、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度控制情况、主要经验教训、自评结论、意见建议等;

(三)造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总结和意见建议;

(四)考核评价表评分标准中列明的各类资料;

(五)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及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一)任一评分模块得分低于该模块满分的75%;

(二)出现信访、投诉、被公开曝光等负面事件,或项目在市级以上各类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或处罚,造成一定影响。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结果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一)出现信访、投诉、被公开曝光等负面事件,或项目在市级以上各类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或处罚,造成较大影响;

(二)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造成较大影响;

(三)不配合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项目出现一般及以上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二)初次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前或投资概算正式批复前,擅自组织开展施工招标;

(三)出现总投资违规超概算情况;

(四)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五)因代建单位原因,考核评价时整体工程进度滞后超过25%;

(六)出现信访、投诉、被公开曝光等负面事件,或项目在市级以上各类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或处罚,造成重大影响;

(七)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重大影响;

(八)不配合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出具最终评价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开展代建工作考核评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代建工作过程检查评分表.pdf

          2.代建工作考核评价评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