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6-6199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9-02 发布日期: 2026-09-1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重新公布我市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发改成本〔2026〕199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重新公布我市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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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重新公布我市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济发改成本〔2026〕199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各相关幼儿园:

《关于完善我市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63号)有效期届满。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经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与制定原则

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超过本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调整办法

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因运营成本过高的,其保教费可实行“一园一审核”管理。幼儿园应充分综合考虑办园成本、办园条件以及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形成书面调整申请并填报《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审核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所属区县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每年4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核准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逾期未报的,当年度不再受理。

书面调整申请包括保教费调整理由、调整幅度等情况,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入、开支情况,调整后对幼儿家庭负担影响和增加收入的主要用途等。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保教费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三、其他事项

1.本通知仅适用于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的定调价工作,其他公办幼儿园继续按照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核准后的收费标准不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定调价依据。此前已按济发改成本〔2023〕263号文件核准的保教费标准,继续有效。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及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除本通知规定外,其他规定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9〕90号)等文件执行。


附件: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审核表.docx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日